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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行业标准总表

时间:2014-06-23 来源:机动车驾驶人网 作者:森林 浏览量: 次

 注册登记

一、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二、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

n)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 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

p) 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对按照公安部令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c)注册登记第二项中的 a)、b)、d)~f)h)~j)、m)、q)规定的项目。

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

b)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d)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e)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注册登记第二项中的d)、e)、i)、j)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中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注册登记第二项中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注册登记第二项中的d)、e)、i)、j)、m)q)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中的 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按注册登记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注册登记第一项注册登记第二项中的 a)~ f)h)~ j)、m)~q)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中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注册登记第二项中的d)、e)、i)、j)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中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其他业务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中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注册登记第二项中的d)、e)、i)、j)、m)~q)、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一项中的a)、b)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中的 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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